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鞍山华群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民再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国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华群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鞍山华群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三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定,宣判后,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辽03民终178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辽民申5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涉案票据号为31300051/33657166,金额为10万元。现被申请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将上述票据退回前手,并由案外人***最终退还给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且***已收到该10万元款项。被申请人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不是上述票据持票人,该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
审判员孙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