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智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5416号 原告: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225号3幢1层、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雅周镇工业集中区(兴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海安风驰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石庄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风驰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7月27日,原告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0元,由原告上海襄达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