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505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苏州舜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路37号9号楼2层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与被告苏州舜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舜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