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315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舜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云梨路699号领袖云谷11-0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舜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