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294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澄杨路1128号(经营场所:江阴市周庄镇龙山西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琦,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845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63元(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