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22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84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蓉
审 判 员  咸利芳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