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3470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波,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84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已经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