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294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160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澄杨路1128号(经营场所:江阴市周庄镇龙山西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琦,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7849453J,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845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
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