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956号
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800号3号楼17845室。
法定代表人:刘坤,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苗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9198.5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9198.5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