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财保58号
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84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81万元。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已提供担保。2022年10月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关于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为81万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案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