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竹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64号 申请人:苏州竹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大道11588号财智汇商务大厦A幢15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784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坤。 申请人苏州竹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30.1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30.1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45元,由申请人苏州竹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