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磊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719号之一
原告上海磊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霆。
委托代理人顾江山,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磊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磊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斌
人民陪审员陆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