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红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正红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红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街道建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谨玲,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红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