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0393号
原告:***,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费开胜,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正红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5768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费开胜诉被告重庆正红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开胜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开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建华、费开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