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山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218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9363864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大桥镇福塘村福塘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ENX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