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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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218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9363864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大桥镇福塘村福塘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ENX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