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498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系原告***妻子),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上海居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5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居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因疫情影响中止审理后恢复诉讼。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陶郑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怡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