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川区某某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某某重庆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5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川区**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蔡茵岩村花堰塘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BDEC6K。
经营者:袁心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芳,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场镇新街135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PRC53。
法定代表人:谢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川区**钢管租赁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川区**钢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川区**钢管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川区**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9.38元,减半收取2124.69元,由上诉人永川区**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李云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