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302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金运科技创业园)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5316090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众迪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