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814号
原告:阿***,男,彝族,1986年9月8日出生,村民,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1栋3楼16号。
法定代表人:程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电(越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电(越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稼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