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晟建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嗣晟建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5335号
原告: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诚,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希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程雪梅。
原告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文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