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5428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路2号一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84958R。
被告:***,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定4807.78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增加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以“我方与被告方和解并兑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同时向本院提交其收取赔偿款的《收条》。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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