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394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一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84958R。
法定代表人:程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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