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晟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嗣晟建工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394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一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84958R。
法定代表人:程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赵  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