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晟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与嗣晟建工某某分公司,嗣晟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1554号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双会村双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3MT98R。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贞,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一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84958R。
法定代表人:程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U0KT60。
负责人:李军。
被告:秦叙波,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嗣晟建工有限公司、嗣晟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秦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62元,减半收取计293.31元,由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博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隆小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来勇
书 记 员 陈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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