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968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浏阳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F86E52(1/1)。
法定代表人:顾永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卓,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千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庆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WP9QC2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千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千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千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优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英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