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3798号
原告:成都华信飞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
法定代表人:何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兰,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泛美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全斌,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华信飞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泛美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华信飞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华信飞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