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814号
原告:成都四方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吴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秋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信飞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
法定代表人:何菊,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四方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信飞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四方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四方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四方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曾 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