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某某区和某某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68号2幢1-10-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太原市***区窊流村中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2020)并仲调字第14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5442.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354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