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68号2幢1-10-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太原市***区窊流村中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跃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2020)并仲调字第14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5442.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354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