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望江县档案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7财保29号
申请人: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04949054J(1-1)。
法定代表人:储节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组织机构代码00313632-5。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欠其审计费110917元逾期未还。故申请人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银行存款110917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虞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房地权XXX字第XXXXXXXX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档案局银行存款110917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立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