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3050号
原告: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和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熊寿丽,总经理。
原告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昊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且已支付货款五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为1354元,由原告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