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5号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5742X(1-1)。
法定代表人:胡小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与迎江寺路交口西北角鼎信科技物联网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347XE。
法定代表人:夏守军,该公司董事长。
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5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562号裁决书指定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胡明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小亮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