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34号
原告:中山市良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草巷7号之一首层(2-3卡)。
法定代表人:冯科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深圳路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布龙公路662号荔苑大厦A1803-1804。
法定代表人:吴泽辉。
原告中山市良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路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良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良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良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中山市良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 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侯艺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