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告:深圳路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荔苑大厦A1803-1804。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与被告深圳路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