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84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深圳路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油松社区××××××××荔苑大厦A1803-1804。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与被告深圳路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黎杰霞
甘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