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民初398号
原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曙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太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秋,徐州市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德,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置业有限公,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城市广场瀛海写字楼**座**室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京路**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敏,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由被告徐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懋
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
人民陪审员  孙 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