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博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丁庄村。
经营者:陈士忠,男,194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献县。
被执行人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民营科技园曙光大道1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8)苏0803执186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到位案款5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桂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