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03民初395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民营科技园曙光大道1号。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