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市天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孝感市天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923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感市天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34289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楚王城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6274565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孝感市天仙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923诉前调书3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5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2.50元、执行申请费7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依法查封了执行人湖北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镇××路××路××花园××号楼××室房屋一套。双方经协商,对所欠监理费给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23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