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有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广场C1幢1**1602号。
法定代表人:**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有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依法确定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