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38民初1326号

原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稷山营村北二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33271246895。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606。

法定代表人:杜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7351.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9531元的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10%计算)以上两项共计476882.69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27日,就河北省保定市白洋淀华润大学改造项目1.2期一标段幕墙工程、D座酒店项目以及置地亭金属屋面项目(下简称上述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委托人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1日就上述项目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分别为:D座酒店项目结算金额1070931.54元、置地亭金属屋面项目结算金额124379.48元,两个项目结算金额共计1195311.02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802100元,除质保金外,被告尚欠委托人工程款共计357351.69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如果完工后10日内甲方不予验收的,乙方有权视为工程合格;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10%。2019年12月21日,原告完工后双方作出结算,但原告在十日内未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7%即357351.6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协商解决此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不应诉、不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27日,分别就河北省保定市白洋淀华润大学改造项目1.2期一标段幕墙工程、D座酒店项目以及置地亭金属屋面项目(下简称上述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如果完工后10日内被告不予验收的,原告有权视为工程合格;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10%。2019年12月21日,原告完工后双方作出结算,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分别为:D座酒店项目结算金额1070931.54元、置地亭金属屋面项目结算金额124379.48元,两个项目结算金额共计1195311.02元。被告在十日内未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802100元,除质保金外,被告尚欠委托人工程款共计357351.69元。同时,因被告延期付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19531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单》、工程施工完成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河北省保定市白洋淀华润大学改造项目1.2期一标段幕墙工程、D座酒店项目以及置地亭金属屋面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单》,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57351.6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与偿还。因被告延期付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1953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357351.69元及违约金119531元,两项合计476882.69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此款汇入雄县人民法院、户名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账号50×××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