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4民初3634号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香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锐,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朝南坊二巷6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杜康明,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耿锐及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6533.6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诉讼过程中,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653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被告就天津八号地块工程与原告签订《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一份,从原告处加工定做铝单板,双方约定被告打款发货,若被告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则每天按应付款的2‰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截止至2020年11月26日共计供应铝单板1350.1990m2,且尚有按被告所提供图纸已加工尚未发货的铝单板113.6535m2,上述合计货款370049.44元。截止至今,被告仅支付货款213515.84元,尚欠货款156533.6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与原告之间存在定做加工合同关系无异议;认可与原告间发生1052.8175m2的供货关系,具体货款金额由原告计算,我公司对其计算方式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7日,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约定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天津八号地块自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处定做铝单板,付款方式为打款发货;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为供方未按时交货延误一天向需方按应交货货款的2‰向需方赔偿,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则每天按应付款的2‰向供方赔偿,逾期20日仍未付款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需方向供方返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款,因此造成供方材料、产品损失的,应赔偿供方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6日提供了铝单板共计1052.8175m2,货款总额共计264011.68元。
供货期间,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213515.84元,余款50495.84元未再继续支付。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陈述,其于本案中主张的数额中含尚未供货的113.6535m2。
上述事实,有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发货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对账单未经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发货单可证明已供货面积为1052.8175m2,双方亦对1052.8175m2相应货款为264011.68元无异议,因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13515.84元货款,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针对剩余50495.84元货款承担付款责任。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诉求标的额中含尚未交付的113.6535m2,该部分尚未完成交易,本院对该部分不作处理,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主张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欠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虽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维持异议,但该约定明显高于因逾期付款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故本院酌定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下调为以504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95.84元;并以5049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由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