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2677号
原告:深圳市玻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2005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C栋312。
法定代表人:卢致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德,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良波,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森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127-001-304。
法定代表人:曹建。
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A-4栋302室。
负责人:徐立。
被告: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606。
法定代表人:宁晓强。
被告:深圳市富安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怡景大厦(华丰新安商务大厦)A栋四楼422-423号。
法定代表人:曾桂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玻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森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公司、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玻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3.1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3901.5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803.12元,本院退回原告3901.56元)。
审判员 徐 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