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454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22************932。
委托代理人:柳烁颖,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5U。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董敏,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雯,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新迅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H7851。
法定代表人:宁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新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第三人广州市新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426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728.74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惠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