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495连云港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恒鑫通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495号
原告:*****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86663644Q。
法定代表人:王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鑫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上合组织(***)国际物流园区海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RACHA08。
原告*****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鑫通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89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强 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敏
书 记 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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