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2民初288号之二
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康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西南公司”)以及第三人乐良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川0122民初28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国航西南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采取冻结措施。现诚康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申请,要求解除对国航西南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冻结光大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宇飞
法官助理 卢莹莹 书 记 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