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1771号
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9元,减半收取3709.5元,由原告建湖县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锦浩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