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2民初288号之五
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康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西南公司”)以及第三人乐良坤、四川骏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川0122民初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后,查封了担保人黄黎明名下的川A×JT××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诚康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黄黎明名下的川A×JT××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包含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黄黎明名下的川A×JT××9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宇飞
人民陪审员 夏恒杰
人民陪审员 彭 刚
法官 助理 彭 海
书 记 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