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2民初288号之四
本院立案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骏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骏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刘宇飞
法官助理 彭 海
书 记 员 陶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