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6092号
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一路83号附401号。
法定代表人:车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06元,由原告四川诚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