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特变·水木尚城**楼****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