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87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忠元,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吾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尚城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62317元、利息16232元,上述合计17854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与被告宏鑫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由原告承包奇台县半截沟镇农村油路通村工程第一合同段的劳务施工,后原告又完成了牛***第二十七合同段的劳务施工。2017年8月,双方进行了结算,期间,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62317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宏鑫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中工程名称为奇台县2016年农村油路通村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地点为奇台县半截沟镇唐坊门村,第二十七合同段工程施工地点为牛***。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依据所约定的施工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中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是涉案第一合同段及第二十七合同段的工程所在地,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奇台县,故奇台县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奇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